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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

发布日期 :2017-10-26 10:48访问:9次发布IP:114.216.236.13编号:4602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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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申报条件:
1、企业为在江苏省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5、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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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方式
 
第十一条 省培育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有:1.各设区市上年度入库企业数;2.上年度入库企业中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占比;3.入库企业中上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数;4.入库企业中被列入省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并于上年度在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内江苏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挂牌的企业数;5.地方培育资金投入情况等。
 
第十二条 省培育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各因素及其权重确定省培育资金使用方案。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县(市)应当安排相应的培育资金,与省培育资金共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四条  根据省培育资金使用方案, 各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入库企业的具体资助方案(省级及各市、县资金分列),在当地科技部门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方案,并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备案。省、市、县财政据此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企业获得的培育资金须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要求的技术创新,重点用于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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